(2015)深盐法行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王者至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罚类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盐法行初字第189号原告深圳市王者至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文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荆陵,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唐建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郭润洲,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小庆,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王者至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不服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告)行政处罚,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月5日以自身认识有误、不必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王者至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王者至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 静代理审判员 赵 娇代理审判员 杨 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小玲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