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50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XX与樊X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樊X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50255号原告刘XX,女,19XX年X月X日生。被告樊X,男,19XX年X月X日生。本院受理原告刘XX与被告樊X(以下简称原、被告)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因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清河营村润泽庄苑住宅小区A6A7地块水岸庄园932#住宅楼XX层X单元XX号房屋产生的纠纷,系离婚后财产纠纷,该案应按一般管辖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而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并不在朝阳区,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故本案应由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系因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清河营村润泽庄苑住宅小区A6A7地块水岸庄园932#住宅楼XX层X单元XX号房屋产生的纠纷,该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本院对此案拥有管辖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樊X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 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雅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