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2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马彦鹏与赵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彦鹏,赵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2执45-1号申请执行人马彦鹏,男,1965年7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玉平,男,1962年2月12日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王民初字第004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20000元,负担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赵玉平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战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