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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刑更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梁文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文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刑更106号罪犯梁文伟,男,壮族,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服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以(2012)崇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梁文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以(2013)桂刑一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28日送广西中渡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于2016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提出,罪犯梁文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33.00分,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将罪犯梁文伟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提出对罪犯梁文伟的减刑建议,有罪犯计分考核手册、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梁文伟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梁文伟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建规代理审判员  纪 娜代理审判员  徐 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通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