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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汨民初字第1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原告伏建与被告陈木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伏建,陈木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汨民初字第1919号原告伏建,男,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被告陈木春,女,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原告伏建诉被告陈木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伏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伏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伏建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