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刑更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黄亮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刑更233号罪犯黄亮,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2日作出(2007)西刑二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亮犯合同诈骗、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已缴纳10000元)。2007年7月25日送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2010年6月28日、2013年2月25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减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至2022年8月1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黄亮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认为,罪犯黄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从事劳动期间完成任务好,获考核积极26个。2013年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2年、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黄亮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黄亮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黄亮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亮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20年3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孙蕊莲审判员 房建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