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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民初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张建国与禄劝弘远矿业有限公司、汪渭银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国,禄劝弘远矿业有限公司,汪渭银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00019号原告:张建国,浙江开化人。被告:禄劝弘远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彝族苗族自治县县城南北路他们侧(岔街二幢)。法定代表人:汪渭银,董事长。被告:汪渭银,浙江开化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国与被告禄劝弘远矿业有限公司、汪渭银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东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吾崇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