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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刑初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白某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甲,甘某甲,陈甲,叶某甲,李某甲,高某甲,袁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昌刑初字第00310号公诉机关昌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甲,男,1979年2月1日出生于新疆昌吉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昌吉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昌吉市看守所。辩护人杨宏礼,新疆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甘某甲,男,1966年8月9日出生于新疆昌吉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1995年因犯盗窃罪被米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1年8月1日刑满释放。2003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昌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2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昌吉市看守所。被告人陈甲,男,1992年6月9日出生于新疆昌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14年7月1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昌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1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经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昌吉市看守所。辩护人马德清,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叶某甲,绰号叶子,男,1993年8月16日出生于新疆塔城沙湾县,哈萨克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沙湾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1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被昌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甲,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于甘肃省武威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1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被昌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马长栿,新疆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高某甲,男,1995年9月3日出生于甘肃省天水市,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1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被昌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袁某甲,男,1995年7月13日出生于宁夏西吉县,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2015年4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被昌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昌吉市人民检察院以昌吉市院公刑诉(2015)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某甲、白某甲、李某甲、陈甲、叶某甲、高某甲、袁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艳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甲及其辩护人杨宏礼,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马长栿,被告人陈甲及其辩护人马德清,被告人甘某甲、叶某甲、高某甲、袁某甲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某甲、甘某甲为聚众赌博提供场所及赌博工具,组织参赌人员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陈甲、叶某甲、李某甲、高某甲、袁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开设赌场提供直接帮助,七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七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七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白某甲、甘某甲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陈甲、叶某甲、李某甲、高某甲、袁某甲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对五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白某甲、甘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甲、叶某甲、李某甲、高某甲、袁某甲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甘某甲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甲曾因开设赌场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甘某甲辩称,赌场是白某甲开设的,他到这个赌场是因为赌场规定,只要去的人就给200元到300元钱,白某甲见他闲转就让他送水送烟。被告人白某甲、陈甲、叶某甲、李某甲、高某甲、袁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作了供述。被告人白某甲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白某甲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2、被告人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白某甲系初犯,建议适用缓刑。被告人陈甲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人指控陈甲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2、被告人陈甲在本案中是从犯;3、被告人陈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对起诉书指控李某甲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2、在本起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李某甲是从犯,应当予以减轻处罚;3被告人李某甲又没有前科劣迹,;4、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5、李某甲参与犯罪的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对其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7日至2015年4月20日,被告人白某甲租用被告人李某甲位于昌吉市青年南路XXKTV的二楼的棋牌室为赌场,以给参赌人员或者到赌场观看人员发“工资”为由吸引诸多人员聚集,以推“二八杠”等形式进行多次赌博。被告人白某甲雇佣被告人甘某甲协助其管理赌场,雇佣被告人陈甲、叶某甲负责从每局赌博所赢赌资中,抽取百分之十左右的赌资谋取利益。其间共计抽头渔利14万余元。被告人白某甲为获取更多的利益,允许被告人高某甲、袁某甲在赌场给参赌人员“放折子”谋取利益。另查明,被告人陈甲因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2015年7月21日止。判决前羁押16天。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刑事技术照片,扣押清单。证实,民警在昌吉市青年南路XXKTV二楼赌场内进行搜查,依法搜出统一绿茶字样的箱子、箱子内装有66353元人民币,麻将桌两台、麻将四副、得力牌验钞机一台、台面木板一块,精品筒仔麻将四盒,塑料壶、塑料瓶中装有骰子六个。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白某甲出生于1979年2月1日,被告人甘某甲出生于1966年8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出生于1968年7月17日,被告人陈甲出生于1992年6月9日,被告人叶日沙提·波拉提出生于1993年8月16日,被告人高某甲出生于1995年9月3日,被告人袁某甲出生于1995年7月13日。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昌吉市公安局对参与赌博的叶某乙、魏某甲、张某甲、彭甲、严某甲、刘某甲、邓某甲、付甲、周某甲、赵某甲、盛甲、于某甲、马某甲、廖某甲、王某甲、苏某甲、李甲、马某乙、苏某乙、田某分别予以了行政处罚。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4月20日4时许,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位于昌吉市青年南路XXKTV的二楼有人开设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袁某甲、李某甲、高某甲、叶某、陈甲;2015年4月27日对被告人甘某甲、白某甲进行上网追逃,同年4月30日,甘某甲、白某甲到昌吉市公安局投案。昌吉市人民法院(2014)昌刑初字第0023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陈甲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昌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7月22日至2015年7月21日止。昌吉市人民法院(2004)昌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甘某甲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2月30日被昌吉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12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米泉县人民法院(1995)米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1995年5月23日被告人甘某甲因犯盗窃罪被米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1年8月1日刑满释放。证人叶某乙的证言。2015年4月上旬的一天,甘某甲找到他,说白某甲开了一个赌场,让他过去参与赌博,他就同意了,第二天晚上22时许,甘某甲就带他到了青年路和建国路口的好幸福宾馆旁的原帝豪KTV,甘某甲就把他带进二楼,进去后有几间房间,在一间大的房间摆着一个推“二八杠”的桌案。他进去的时候有二十多人,最后聚集三十多人,之后就用麻将牌以“二八杠”的形式开始赌博,他是以“押门子”的方式在参与赌博,在赌博过程中白某甲组织了两个小伙子在拿着纸箱的“水箱”在“打水”,打水的小伙子将水钱塞入“水箱”,他输了有七、八千,走的时候白某甲给他五百元。之后的几天他又去了四、五次,每次都是参与赌博,一共输了4万余元,他离开时白某甲都会给他五百到一千元不等的安慰钱。白某甲和甘某甲应该是组织者,甘某甲是负责叫人过来赌博的。证人魏某甲的证言。证实,前两天在王某丙的棋牌室,马丙给她说白某甲开“推二八杠”的赌场,说让他们去押赌注,说只要去,白某甲就能给200元钱,他就和王某丙、一起到赛马场附近的一个平房,有十几个人在赌博,之后她又去了两三天。前天,白某甲的赌场搬到昌吉市正宏源对面那个二楼上,他又到场子来了三天,今天被抓了。赌场有两个小伙负责抽头渔利,每天散场的时候由白某甲给每人发200元钱,还有两个放折子的。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19日晚23时许,他和彭甲两人约好到昌吉市正宏源对面二楼的棋牌室“推二八杠”,因为前一天我们去打麻将的时候,发现有人在“推二八杠”,也有人在旁边看的,等着发工资,他和彭甲就拿出身上的钱一起“坐配门子”上,一会他们就输了很多钱,钱输完了,他们在等着领200元工资时,就被警察抓了。白某甲开的赌场,每天晚上大概有五六十人在赌博。赌场有负责打水的,有放折子的。证人彭甲的证言。证实,白某甲组织人员“推二八杠”他当时输了八百元左右。2000元抽100元,1000元抽50元。他参与了三次赌博。证人严某甲的证言。他在2015年4月19日22时,到昌吉市青年南路XXKTV二楼一间房子内参与了赌博。他是被朋友甘三带过去的。赌场是白某甲和甘三开的,赌博用的赌具是甘三和白某甲提供的,甘三负责后勤保障,抽头子的有两个人,有放哨的,看场子的大概五六人,放折子的有三个人。他们队上的妇联主任朱某甲参与赌博了,是甘三喊去钓鱼的,第一次是他带着她去的。他去赌了三次。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他参与正宏源对面XXKTV二楼的赌博了,赌场有四十多人,参与赌博的人有二、三十人。其他人都是看热闹领工资的,还有一些是看场子的,“抽水”的,赌博方式是“二八杠”,赢1000元抽50元,他共输了1000多元。证人于尚甲的证言。证实,大家都说XXKTV二楼是白某甲开的赌场,他参与了赌博,赌博方法是推“二八杠”赌场有打水的人、放折子的人。一开始有二十多人,最多的时候大概有四十多人。证人马某丁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0日,一个叫“洪金宝”的人带他和郭玉忠到XXKTV二楼参与赌博,房间里有三十多人在“推二八杠”他参与白某甲组织的赌博,桌子上每把大概有二、三万元的赌资,赢1500元抽50元。赌场有打水二、三人,放哨的有三、四个,放折子的有二、三个人。证人邓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0日,他与几个人到XXKTV二楼参与赌博,里面有大概有四十人,赌博的方式是“推二八杠”,押500元抽50元的水。证人付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0日晚,他到XXKTV二楼参与赌博,他输了1600元。证人周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0日0时至,他参与了XXKTV二楼的赌博,赌场给参赌的200元好处费。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0日0时至,她参与了XXKTV二楼“推二八杠”的赌博,大家都说是白某甲开的赌场,赌场有两个“打水”的人,从赢的人手里抽钱放在纸箱里。证人盛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0日0时至,他参与了XXKTV二楼的赌博,有三、四十人,赌场组织者听说叫白某甲。他参与了赌博,赌场有抽水的情况。证人廖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19至20日,他参与了XXKTV二楼的“推二八杠”赌博,每天都有五十人左右参与赌博。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18日到20日,她参与了XXKTV二楼的“推二八杠”的赌博,不管输赢走时都给200元。赌场有两个抽渔利的小伙,只要赢500元就抽50元。开设赌场的老板是一个四十岁左右的男的,赌场里有个小伙子在放折子,每天有二、三十人参与赌博。证人苏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4月20日凌晨他和王福到XXKTV二楼赌博。一进去看到有五十人左右在“推二八杠”听赌场的人喊老板叫宝山、赌场有放哨的人,有二个男的抽头。证人李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19日、20日他参与了XXKTV二楼的“推二八杠”的赌博,赌场经营者叫宝山,有二个小伙子“抽水”,有人在放折子,赌场每天有70人左右,参与赌博的有20人左右。证人马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0日凌晨2时左右,她在昌吉市青年南路XX宾馆北侧的二楼一个房间里参与了赌博,是“推二八杠”。去赌场后才知道老板叫白某甲。赌场内有抽头的,当天赌场有七十多人,有三十人在赌博。证人苏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0日,去一个叫不上名字的场子玩“二八杠”,被警察抓了。证人田甲的证言。证实,听人说在昌吉市青年南路好幸福宾馆旁有一个赌博的场子,去了不赌也可以领到工资,他参与了赌博,赌博方式是“二八杠”。只知道是白某甲的场子。证人甘某丙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0日0时到5时左右,他去昌吉市青年南路XX宾馆旁边一KTV2楼最里面一个包厢里看到有二十几个人,他参与了赌博,有两个二十来岁的小伙子在抽头。后被警察抓了。证人黄某甲的证言。证实,他没有参与赌博,在赌场看到二、三十人玩赌博的的情况。证人甘某丁的证言。证实,他没有参与赌博,甘某戊和李某丙参与赌博了,他在赌场看到聚集多人赌博。只要去的人都可以领到200元钱。赌场老板是白某甲和甘某甲,赌场有负责抽头渔利和放折子的人,门口有放哨的人。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19日晚上23时多,昌吉市青年南路XX宾馆旁边的二楼李某甲的棋牌室大概五、六十人“推二八杠”赌博。证人郭某甲的证言。证实,他被马某丁叫去看赌博,说可以领200元,他去后看到聚集多人赌博,之后被警察抓了。证人孟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19日晚上,听朋友说看他们玩发200元工资,当时庄家一把能赢七、八千元,正看的时候被警察抓了。证人加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0日晚上2时多,XXKTV二楼,他参与了赌博,听赌场在散场时可领取200元酬劳。证人申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0日凌晨23点左右,在昌吉市青年南路XX宾馆北侧的二楼看到聚集的人群赌博,宝山是开赌场的。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他到赌场去了没有参与过赌博。证人朱某甲的证言。证实,她第一次被严金星带到赌场,看别人赌博后领取200元钱,后她给甘某甲打电话问赌场位置,去看别人赌博三天,自己没有参与赌博。被告人甘某甲的供述。他来投案,2015年4月17日晚上,白某甲打电话叫他青年南路XX宾馆赌博,他拉张某乙、彭甲到好幸福宾馆北侧的门,看到白某甲和五六个人站在门口,上二楼有几个房间,在一间大的房间摆着推二八杠的桌子,后又聚集50、60人在推“二八杠”赌博,期间是白某甲在组织,有两个小伙子在拿着水箱“打水”,大概凌晨2点散场,白某甲给没有参赌的人发200-300元不等的现金,给参赌的人发500元,给坐庄的人发1000元,给他发了300元,之后,白某甲、老张、铁头等四五人进小房间分水钱,他估计水钱有3、4万元。他连续去了三天,前两天各得300元工资,第三天凌晨两点多他去了医院,听说白某甲等被警察抓了。白某甲是发工资的,赌场事务都叫白某甲处理;参与分打水箱子钱的有老张、铁头、白某甲、一个女的、叶某丙。这个赌场应该是老张、铁头、白某甲、一个女的、叶某丙共同负责的。叶某丙平时就是打庄“推二八杠”,分钱的时候叶某丙不在会安排别人来取钱;老张、铁头和那个女的不管事就是一起分钱。打水的是两个小伙子。他没有参与开设赌场,是白某甲租的场地,他在赌场帮忙买水、管烟,白某甲给他的是“红钱”。第一天打水钱,白某甲分给了朱某甲、铁头和老张每人6000元,白某甲给他300元;第二天打水钱给了白某甲,朱某甲、铁头和老张他们进入小房间分了,怎么分的他不知道,他在门口,白某甲给了他400元。因为朱某甲、铁头和老张他们在赌场输钱了,朱某甲和叶某丙提出要分钱,白某甲就同意了,不是每个输钱的人都可以分水钱,要白某甲的同意。其目的是为了让以后再来赌场赌博,留住继续参赌。他只给叶某丙和朱某甲讲了白某甲开的赌场的地点。被告人白某甲的供述。2015年4月15日或者16日,他带头开设的赌场,在昌吉市青年南路XXKTV二楼找到房东,以每天1000元租了老李的房子,赌具是他买的。他让陈甲准备了赌博工具,到赌场帮忙“打水”。他让叶子来赌场帮忙打水,个别参赌人员是他叫来的,赌博方式是推“二八杠”,赌场内抽的烟,喝的水都是他买的,赌场也是他负责管理的。是他分配的打水钱,打水的钱分给叶某丙、朱某甲、‘铁头’、张某乙、‘挖奔子’,第一天分了三万左右,第二天分了不到四万,第三天,他到了赌场,陈甲和叶子负责打水,到3时左右,他回家了,让陈甲把他的烟钱和水钱拿上,后来听说赌场被警察查获了。他给甘某甲说开赌场,甘某甲说,叶某丙和朱某甲如果能分到赌场打水的钱,就到赌场赌博,他同意了。叶某丙和‘铁头’是一起的,占百分之四十的打水钱,朱某甲占百分之二十的打水钱,张某乙和‘挖奔子’占百分之四十的打水钱。他为了给张某乙和‘挖奔子’两个人‘拉模子’,他给甘三说有没有人玩牌,甘三说叶某丙和朱某甲要分水钱,赌场就开设起来了。陈甲和叶子打水由他给发工资。赌场第一天有20多人参赌,第二天30多人,第三天有5、60人。被告人陈甲的供述。他和“叶子”于2015年4于17日到20日在的帝豪KTV一间房子看场子,赌场是白某甲和甘三开设的,以推“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他和叶子从赢钱的手里抽取“水钱”,放到“水箱”里。赌博结束后,他把水箱交给组织赌场的甘三或者白某甲,将水箱的钱拿走,由他俩发工资。每天给他发500元钱报酬。赌场位于昌吉市青年南路与建国路路口的XXKTV二楼左手边的“贵宾6”房间,正中间摆着一张绿色长条桌,用于“推二八杠”。三天累计参赌的人数是160人左右,每天赌博结束后,白某甲或者甘三把水箱打开,用赌场验钞机清点现金。第一天赌博结束后水箱有37000多元现金,这个钱数他、白某甲、甘某甲、“叶子”都知道。第二天赌博结束后水箱有41000元现金。赌场有“放折子”的人,就是放贷的,借10000元只给9500元,借5000元只给4700元,扣的500元和300元作为利息。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2015年4月17日傍晚,他给陈甲打电话,陈甲让他当天晚到昌吉市青年南路好幸福宾馆XXKTV。2015年4月18日0时左右,他到了XXKTV,陈甲就让他一起“抽水”。就是每局从赢家手里抽钱。三天中每局最多抽过七、八百元。第一天大约有20多人在玩,第二天有30人左右在玩,第三天大约60、70人。每天到散场他领上工资就走了。“抽水”的箱子是陈甲在跟前看着。赌场平时都是“甘三”负责,给他发工资,甘三还发烟、发饮料,安排他和陈甲的工作。大家都说是白某甲开的赌场,没有跟他接触过。白某甲就是在赌场转,有时坐在旁边房子。再有没有老板就不知道了。“抽水”的箱子不是随便都动的,他和陈甲都不能动,只有“甘三”能动。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2015年4月1日,他租了张明楷三间二楼的房子开了间棋牌室。4月14日下午,他听说一个叫白某甲的朋友在搞“二八杠”的赌场,他就给他打电话到他的棋牌室来搞。4月17日白某甲就来看房子。同意租他的棋牌室开几天赌场。租金每晚500元。4月17日晚上11点多,白某甲找了40人左右,在二楼推“二八杠”,到凌晨三点左右。一局最大输赢五千元,抽头他就不知道抽多少了。当天晚上白某甲给了他五百元。4月18日晚上12点左右,白某甲找了六十个人左右又开“二八杠”,他看了人太多就没有进去,当天玩到六点左右,白某甲给了他1000元房租。4月19日晚上12点左右,白某甲又找了六十个人左右来,还是玩“二八杠”,玩到大约凌晨4点的时候,警察上来了把他抓了。听说赌场里有人放折子。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2015年4月1日,他朋友袁某甲让他到赌场给输钱的人借钱,赚利息,就是放一万元,实际支付9500元,到时候给我们还一万元。他跟袁某甲去了西外环靠近赛马场的‘三哥’的赌场,‘三哥’在赌场指挥别人干活,他就知道这个人就是赌场老板。他们那天没有放折子。两点多结束走的时候‘三哥’给他和袁某甲两百元车费,所有在场的人都有。隔了两天,他和袁某甲又去‘三哥’赌场放折子,他们去了两个小时,一个男的大声喊谁有钱给用一下,袁某甲就过去给借了9500元,并在袁某甲的笔记本上写了姓,之后再没有放出去钱。到了两点多结束时,‘三哥’又给了他们200元车费。4月17日,他听袁某甲说赌场换地方了,搬到昌吉市区来了,他们到了新赌场,没有放出去钱,‘三哥’给他们每人200元车费。4月18日,他和袁某甲带了10000元放出去了,凌晨五点结束时那人把10000元还了,他和袁某甲又每人拿了200元回家了。4月19日,他们没有带钱,就是想去混200元钱就回了。‘三哥’赌场是赌二八杠的方式,2015年4月1日至16日在昌吉市西外环靠近赛马场的一个平房里。4月17日至19日在正宏源酒店东面的XXKTV二楼的左手的第三个门的大房间里。赌场里参与赌博的、打水的、放哨的都听‘三哥’的,最后散场都是‘三哥’给他们发钱,‘三哥’的名字叫白某甲。打水的是陈甲和叶某甲负责,甘某甲在赌场转着不知道干什么,有时给赌桌上扔几包烟。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2015年4月12日至19日,他和高某甲经白某甲同意,在白某甲开设的赌场里“放折子”即放高利贷抽利息,共放了2次,赚了1000元。白某甲是赌场老板。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白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白某甲从一组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7号上的人是在赌场内分水钱的负责人叶某丙。从另一组女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9号上的人是在赌场内分水钱的那个妇女朱某甲。被告人白某甲的辨认现场笔录及刑事技术照片。证实,被告人白某甲带领侦查人员到案发现场,指认开设赌场的地点和所在位置的情况。被告人甘某甲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甘某甲从一组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2号上的人是在赌场负责人叶某丙;从另一组辨认出6号上的人是赌场的负责人白某甲。被告人甘某甲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甘某甲指认开设赌场的地点和所在位置。证人叶某丙辨认笔录。证实,叶文强分别从一组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10号上的人是开设赌场的白某甲;从另一组照片中2号就是叫他去赌场赌博的人甘某甲。被告人陈甲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陈甲从一组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10号上的人是让他在赌场“打水”的赌场老板白某甲;从另一组照片中2号就是让他在赌场“打水”的赌场老板“甘三”甘某甲。被告人陈甲辨认笔录及附刑事技术照片。证实,被告人陈甲指认开设赌场的地点和所在位置。被告人李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李某甲从一组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10号上的人是用他提供的场所开设赌场的白某甲。被告人李某甲辨认笔录及附刑事技术照片。证实:被告人李某甲指认开设赌场的地点和所在位置。被告人李某甲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甲从一组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2号上的人是收取其抽水得来的钱的人甘某甲。被告人叶某甲辨认笔录及刑事技术照片。证实,被告人某甲指认开设赌场的地点和所在位置。被告人高某甲辨认笔录。证实:高某甲从一组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10号上的人是赌场老板白某甲。被告人高某甲辨认笔录及刑事技术照片。证实,被告人高某甲带领侦查人员到案发现场,指认开设赌场的地点和所在位置。被告人袁某甲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袁某甲从一组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10号上的人是赌场老板白某甲。被告人袁某甲辨认笔录及刑事技术照片。证实,被告人袁某甲带领侦查人员到案发现场,指认开设赌场的地点和所在位置。证人魏某甲辨认笔录。证实,证人魏某甲分别从五组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第一组中10号上的人是赌场老板白某甲;第二组中12号上的人是放折子的人袁某甲;第三组中11号上的人是其中一名抽水的人叶某甲;第四组中7号上的人是放折子的人高某甲;第五组中7号上的人是其中另一名抽水的人陈甲。证人张某乙的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张某乙从一组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8号上的人是组织推二八杠赌博的白某甲。证人刘某甲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刘某甲分别从一组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10号上的人是开设赌场的白某甲。另一组中10号照片上的人是“抽水”的人叶某甲。证人于某甲辨认笔录。证实,证人于某甲从一组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10号上的人是开设赌场的白某甲。证人付甲辨认笔录。证实,证人付甲从一组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10号上的人是“抽水”的人陈甲。另一组6号照片上的人是“抽水”的叶某甲。证人周某甲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周亏敏从一组6号上的人是负责“抽水”的人叶某甲;从另一组1号照片上的人是负责“抽水”的陈甲。证人赵某甲辨认笔录。证实,证人赵某甲从第一组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10号上的人是赌场的老板白某甲。从第二组中辨认出6号照片上的人是“抽水”的叶某甲。从第三组中辩人出3号照片上的人是负责“抽水”的小伙子陈甲。证人王某乙辨认笔录。证实,证人王某乙从一组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10号上的人是开设赌场的老板白某甲。证人李乙辨认笔录。证实,证人李乙从三组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第一组10号上的人是赌场内给所有人发工资的人白某甲。第二组中4号照片上的人是负责“抽水”的小伙子陈甲。第三组中3号照片上的人是“抽水”的叶某甲。证人朱某甲辨认笔录。证实,证人朱某甲分别从二组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第一组中的2号照片上的人是“甘三”甘某甲。第二组中10号上的人是赌场发钱的人白某甲。现场勘验笔录附刑事技术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置及现场开设赌场人员和参赌人员、赌资及水箱里抽头的渔利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开设赌场,组织参赌人员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李某甲为获利,主动为被告人白某甲开设赌场提供场地;被告人甘某甲明知被告人白某甲开设赌场仍帮助其招集参赌人员并协助被告人白某甲管理赌场;被告人陈甲、叶某甲明知被告人白某甲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活动而协助被告人白某甲在赌场抽头;被告人高某甲、袁某甲明知被告人白某甲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活动,仍提供资金向他人放贷渔利。七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白某甲是赌场的经营者,主要获利者,应当认定为主犯,被告人李某甲、甘某甲、陈甲、叶某甲、高某甲、袁某甲为被告人白某甲的开设赌场提供帮助,是从犯。被告人白某甲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及同案被告人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在量刑时可从轻处罚。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甘某甲与被告人白某甲共同设赌场,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甘某甲是本案的主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甘某甲虽有主动投案情节,但并未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及同案犯,因此不能认定为自首。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甘某甲有自首情节的公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甲、叶某甲、李某甲、高某甲、袁某甲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坦白情节,在量刑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甘某甲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甲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与新犯罪行实行数罪并罚。经报本院审判委员会2016年第1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二、被告人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三、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四、被告人陈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撤销本院(2014)昌刑初字第00234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陈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的缓刑部分,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五、被告人叶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六、被告人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0元;七、被告人袁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0元;八、非法所得66353元,作案工具麻将桌两台、麻将四副、台面一张、骰子六个、验钞机一台、精品筒仔麻将四盒、塑料壶一个、绿茶箱子一个依法没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白某甲刑期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被告人甘某甲刑期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6年7月29日止;被告人陈甲刑期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16年11月5日止;被告人李某甲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叶日沙提·波拉提、高某甲、袁某甲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毛立江人民陪审员  李游江人民陪审员  李 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莉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