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30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陆太平申请执行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太平,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3073-1号申请执行人:陆太平。被执行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29号,组织机构代码74307686-6。本院在执行陆太平申请执行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817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金7560元(1260元×6个月)、医疗补助费11340(1260元×6个月×150%)、病假工资15120元(1260元×12个月)、诉讼费5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410元,合计344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3402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5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344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3402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5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传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