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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1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林杰与梁卫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杰,梁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1执357号申请执行人林杰,农民。被执行人梁卫东,农民。申请执行人林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卫东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惠民初字第2497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林杰申请,我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传唤被执行人梁卫东主动到庭,在提取被执行人梁卫东在民一庭缴纳的5500元担保金后,被执行人缴纳剩余案款、诉讼费、执行费,申请人林杰到庭领取案款6418元,同意放弃本案的其他一切诉讼请求,并表示同意本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惠民初字第24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士华审判员  彭泽光审判员  陈绍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俊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