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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志执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某甲与被执行人燕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甲,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志执字第00523号申请执行人周某甲,女,1970年10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某乙,女,1970年6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燕某某,男,1966年11月1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周某甲与被执行人燕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04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燕某某、李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某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燕某某、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燕某某与申请执行人周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周某乙私下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乙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准予其撤回本次执行。至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0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