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民初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樊忠彪与余辉、周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忠彪,余辉,周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00265号原告:樊忠彪。被告:余辉。被告:周立峰。原告樊忠彪与被告余辉、周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1月14日,原告樊忠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忠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符合本院免交诉讼费的相关规定,免予收取。审 判 员 陈 波二〇��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郑佳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