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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民初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樊忠彪与余辉、周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忠彪,余辉,周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00265号原告:樊忠彪。被告:余辉。被告:周立峰。原告樊忠彪与被告余辉、周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1月14日,原告樊忠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忠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符合本院免交诉讼费的相关规定,免予收取。审 判 员  陈 波二〇��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郑佳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