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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刑初字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任中某、刘丹某、陈明某盗窃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中伟,刘丹某,陈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6刑初字23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中伟,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河北省定兴县姚村乡。曾于2015年5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8日被抓获,同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被告人刘丹某,男,1986年1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仙游县枫亭镇。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8日被抓获,同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辩护人孔德慧,系辽宁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明某,男,1984年7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仙游县枫亭镇。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8日被抓获,同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公诉刑诉(2015)8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中某、刘丹某、陈明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中某、陈明某、被告人刘丹某及其辩护人孔德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中某、刘丹某、陈明某于2015年9月8日下午,经预谋,携带锡纸兜、双肩包、编织袋、解扣器等作案工具,来到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中路星摩尔广场一楼H&M服装店内,先后共同盗走H&M男士卫裤(规格型号50349)1条、H&M男士夹克(规格型号96252)4件、H&M男士件仔夹克(规格型号60734)6件、H&M男士休闲裤(规格型号58088)8条、H&M女士牛仔背带裤(规格型号68053)1条、H&M女士夹克(规格型号46631)1件、H&M女士风衣(规格型号44638)1件、H&M女士风衣(规格型号48707)1件、H&M女士连体裤(规格型号51244)1件、H&M男士卫衣(规格型号48919)1件、H&M女士半身裙(规格22791)1条、H&M男士内裤(规格型号30648)3包。后三名被告人离开作案现场,正欲携带全部赃物逃跑时被抓获,赃物及作案工具被抓获,赃物及作案工具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上述被盗物品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0518元,均已被发还上述服装店。上述事实,被告人任中某、陈明某、被告人刘丹某及其辩护人孔德慧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李某、褚晓某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物品及作案工具照片、起赃经过、扣押、发还清单、辨认笔录、被盗商品价格明细、营业执照、在职人员证明,沈阳市铁西区价格鉴定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中某、刘丹某、陈明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犯。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任中伟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现不思改悔,又行犯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考虑三被告人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物现已追缴并返还被害单位,被告人刘丹某、陈明某积极交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丹某辩护人有关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任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6年4月7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交纳。)二、被告人刘丹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6年2月7日止,罚金款已交纳。)三、被告人陈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6年2月7日止,罚金款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代理审判员  张志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瑞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