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3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杨永刚与成玉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刚,成玉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3042号原告杨永刚,男,1973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定州市。被告成玉宝,男,汉族,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刚与被告成玉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刚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0元由原告杨永刚负担。审判长 解立辉审判员 张淑惠审判员 杨建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温东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