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白商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王国铤与吴治兵、郑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铤,吴治兵,郑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白商初字第150号原告:王国铤。被告:吴治兵。被告:郑国平。原告王国铤为与被告吴治兵、郑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国铤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铤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国铤负担。审 判 员 林坦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郭青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