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下执民字第24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赵林芬与应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林芬,应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下执民字第2419-4号申请执行人赵林芬,女,1962年5月10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应莉,女,1970年2月14日出生,住杭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012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应莉所有的紫晶洞摆件一座进行评估,后经淘宝网司法网拍平台拍卖,现拍卖已成交。买受人罗艳红(身份证号码:)以7.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应莉所有紫晶洞摆件一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罗艳红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罗艳红(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二、解除对应莉所有紫晶洞摆件一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书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韦文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