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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4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崔连华与朱福平、王小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连华,朱福平,王小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民初63号原告:崔连华,女,1964年6月13日出生,朝鲜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现住山东省滨州市。被告:朱福平,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被告:王小丹,女,成年,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连华与被告朱福平、王小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连华未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郭晓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吴好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