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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何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81刑初16号公诉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转取保候审。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桂钱胜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9月7日左右,被告人何某窜至诸暨市陶朱街道三都江北龙村附近的厂房,以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章某甲放于车内储物箱里的价值645元的银手镯两只及现金30余元。案发后银手镯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2015年9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何某窜至诸暨市陶朱街道三都向阳超市后的小区,窃得被害人冯某停放于该小区的价值1030元的电瓶车一辆。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3、2015年9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何林将窜至诸暨市陶朱街道三都民生花园小区,进入该小区一楼一房间内窃得被害人宫某放于床头的价值650元的苹果五代手机一部,小米平板电脑一只(价值无法鉴定)。案发后,苹果五代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防盗备案登记信息、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证人雷某的证言、被害人冯某、宫某、章某乙的陈述、被告人何某的供述和辩解、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对被告人何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移交的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何某已退赔被害人宫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359元。该事实由本院依法收集,并经当庭出示、质证、认证的款项交付凭证等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还、退赔全部赃物,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知礼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蓓蓓附页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的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