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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民申字第0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灯与鲍运朝、潘利勤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灯,鲍运朝,潘利勤,赵士洪,马洪飞,张久翠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申字第0027号原审原告刘灯。原审被告鲍运朝。原审被告潘利勤。原审被告赵士洪。原审被告马洪飞。原审被告张久翠。原审原告刘灯与原审被告鲍运朝、潘利勤、赵士洪、马洪飞、张久翠雇员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连东民初字第3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审判决的执行。院 长  戴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浩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