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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04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姚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704刑初5号公诉机关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男,汉族,于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小学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9月9日被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抓获,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5)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于2015年8月28日13时左右,在广东省××县上洋路口附近以900元的价钱向一个叫“特伟”的男子(身份不详,在逃)购买了15克冰毒,并将买到的冰毒拿回阳江市阳东区XXX路XX号出租屋202房用于日常吸食。2015年9月9日6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姚某的出租屋将其抓获,当场扣押可疑毒品7袋,经称量净重14.23克。经鉴定,缴获的可疑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量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指认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姚某判处九个月以上一年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4.23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某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姚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9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德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XX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