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干民初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杨清秀与廖干青、黄建军、刘新平、曾林庚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清秀,廖干青,黄建军,刘新平,曾林庚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干民初字第1285号原告:杨清秀,女,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委托代理人:吴贱林,新干县金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干青,男,197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黄建军,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被告:刘新平,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曾林庚,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清秀诉被告廖干青、黄建军、刘新平、曾林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法院做工作,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清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清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清秀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卫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聂江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