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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6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金浩禹与王立、赵汝文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浩禹,王立,赵汝文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555号原告金浩禹。被告王立。被告赵汝文。委托代理人张铭,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一舒,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浩禹与被告王立、赵汝文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浩禹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浩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莉莉人民陪审员  姜淑珍人民陪审员  张崇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