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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董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764号原告董某。委托代理人史倩倩(一般代理),山东金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虎(一般代理),山东金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委托代理人潘荣奎(一般代理),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受理原告董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董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谢振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