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二商申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蔡二虎与南通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朱谦荣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蔡二虎,南通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朱谦荣,朱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商申字第001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蔡二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通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段家坝路136号。法定代表人:张向阳,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谦荣。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建军,再审申请人蔡二虎因与被申请人南通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建工)、朱谦荣、朱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商终字第0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蔡二虎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1.原审认定朱谦荣借款行为非职务行为,该认定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南通建工对朱谦荣的授权委托书均表示认可,表明朱谦荣身份为南通建工工程现场负责人,即南通建工工作人员。且该授权委托书上的授权范围明确具体,借条亦载明借款用途是“用于解放军总参管理保障服务局服务用房工程开发”,因此借款与工程现场有必然联系。2.二审认定借款总额为85万元与事实不符。借款总额实际为100万元,其中15万元系现金交付。3.蔡二虎提供的电话录音中,综合电话语境可以看出,朱谦荣认可27万元并非归还100万元借款的事实。故,二审认定27万元系偿还本案所涉借款的认定是错误的。(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1.原审适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上述法规属于部门规章及管理性规定,因此不应当成为裁判本起民间借贷案件的依据。2.二审对表见代理“善意、无过错”的认定错误。蔡二虎在借款时查看了工地、审查了授权委托书,并要求朱谦荣在借条上写明此款用于工程,加盖南通建工公章等,足以说明蔡二虎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并不存在过错,因此蔡二虎既不存在明知朱谦荣无代理权而与之缔结合同的行为,也不存在审核的过失。综上,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关于南通建工是否应当认定为共同借款人,即朱谦荣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其个人行为,亦或代表南通建工的职务行为。首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南通建工对朱谦荣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载明授权事项仅为工程现场内部管理,从授权委托书载明事项看其授权范围并不包含对外代表公司订立合同,因此朱谦荣没有对外代表公司向蔡二虎借款的权利,且该借款行为事后没有得到南通建工追认,故该借款行为应视为朱谦荣个人向蔡二虎借款。其次,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蔡二虎认为朱谦荣符合本条款规定的表见代理的情形,其法律后果应由南通建工承担。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南通建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可见,朱谦荣并无代表公司对外订立合同的权利,而根据蔡二虎的陈述,朱谦荣向其披露授权委托书,故蔡二虎应明知朱谦荣并无代表南通建工与之借款的权利。在此情况下,朱谦荣使用南通建工项目管理章与蔡二虎订立借款合同的行为并不构成表见代理,该借款行为对南通建工不发生效力。另外,借款与还款均发生于朱谦荣与蔡二虎的个人账户,蔡二虎亦没有证据证明借款实际流入公司帐户或还款来源于公司帐户。综上,蔡二虎在明知南通建工对朱谦荣的授权范围不包含代表公司对外借款的情况下,仍然与朱谦荣订立借款合同,且款项往来只发生于双方个人账户之间,该借款行为应视为其对朱谦荣个人的借款。关于借款金额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核证据应当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蔡二虎主张借款金额如借条所载100万,其中85万元为银行转帐而15万元为现金给付。蔡二虎陈述给付15万元系发生于借条书写之前,且当时蔡二虎经人介绍与朱谦荣初识,上述主张不仅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且该行为发生在两个并不熟悉的借款人之间,亦有违生活常理。二审对此不予认可并无不当。关于27万元是否为给付本案所涉借款,蔡二虎认为系对另一笔30万元借款的还款,该主张没有相应证据予以支持,原审未予采信并无不当。现蔡二虎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为由申请再审,该主张不能成立。关于原审适用法律的问题。二审在裁判说理中引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意在说明现场项目负责人的职责范围与代表公司对外借款并无法律上的关联,因此朱谦荣的借款行为并不当然对南通建工发生效力。且上述调整建筑施工内部管理的规范仍然现行有效,故二审以此作为说理依据并无不当,蔡二虎以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该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蔡二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蔡二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俞灌南代理审判员 韩文彦代理审判员 司继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章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