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执异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郭晓丽与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杨忠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晓丽,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杨忠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执异3号案外人邱瑛,女,汉族,1928年6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郭晓丽,女,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杨忠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忠理。本院在执行郭晓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杨忠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邱瑛于2016年1月3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邱瑛称,其于2011年5月5日与驻马店市驿城区长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邱瑛购买万家花园A1楼1单元8层805号房,单价为每平方米1783.83元,总房款为135000元,已付清全部购房款,现依法对该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请求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对该商品房的查封、执行措施。经审查查明,2011年5月5日,邱瑛与驻马店市驿城区长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邱瑛购买驻马店市驿城区长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驻马店市解放路西段南侧万家花园A1楼1单元8层805号房,总房款为135000元。已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另查明,2015年11月,本院在执行郭晓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杨忠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驻法执字第16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11月6日对上述房屋进行了查封。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本院(2015)驻法执字第16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该异议房屋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查封,2011年5月5日邱瑛与驻马店市驿城区长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付清了全部购房款,该买卖行为发生在本院查封之前,依据上述事实,邱瑛主张其权益,其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驻马店市解放路西段南侧万家花园A1楼1单元8层805号房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刘称心审判员 刘 超审判员 许琳璘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松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