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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6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任成昌与年建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成昌,年建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6183号原告任成昌。被告年建永。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成昌与被告年建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成昌于2016年1月14日以起诉由被告年建永支付欠其的砂石料款主体不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成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儒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海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