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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0830民初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2016)陕0830民初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战平,清涧县华阳鸿基置地有限责任公司,李福周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陕08**民初第1号原告霍战平,男,汉族。被告清涧县华阳鸿基置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俊,该公司经理。被告李福周,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霍战平与被告清涧县华阳鸿基置地有限责任公司、李福周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原告霍战平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霍战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