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0830民初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2016)陕0830民初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战平,清涧县华阳鸿基置地有限责任公司,李福周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陕08**民初第1号原告霍战平,男,汉族。被告清涧县华阳鸿基置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俊,该公司经理。被告李福周,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霍战平与被告清涧县华阳鸿基置地有限责任公司、李福周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原告霍战平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霍战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