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执字第1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练世钊、叶凤琼与汪坤、黄贤峰、付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练世钊,叶凤琼,汪坤,黄贤峰,付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1669号申请执行人练世钊。申请执行人叶凤琼。被执行人汪坤。被执行人黄贤峰。被执行人付海。申请执行人练世钊、叶凤琼与被执行人汪坤、黄贤峰、付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练世钊、叶凤琼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15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汪坤、黄贤峰、付海给付赔偿款38347.53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申请人练世钊、叶凤琼同意被执行人付海(由付海的父亲代为支付)给付10000元后,不再向被执行人付海主张权利,其余案款28347.53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汪坤、黄贤峰承担。同时,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黄贤峰与他人共同共有的房屋进行查封,但暂不宜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汪坤去向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练世钊、叶凤琼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练世钊、叶凤琼本次申请执行赔偿38347.53元及逾期利息。已执行到位10000元;被执行人汪坤、黄贤峰尚欠申请执行人练世钊、叶凤琼赔偿28347.53元及逾期利息。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5)龙泉民初字第15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练世钊、叶凤琼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