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2701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魏歧与乔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歧,乔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2701民初42号原告魏歧,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乔祺,男,1985年4月9日出生,蒙古族。本院审理原告魏歧诉被告乔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歧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00元,此款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魏歧负担650.00元。代理审判员 马国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静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