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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商初字第1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莱芜鲁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莱芜市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圣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芜鲁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莱芜市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圣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商初字第1903号原告:莱芜鲁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高庄办事处经济园区。法定代表人:梁尚杰,总经理。被告:莱芜市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凤城西大街278号。法定代表人:吴茂芬,经理。被告:李圣杰。原告莱芜鲁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圣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莱芜鲁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莱芜市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圣杰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莱芜鲁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莱芜市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圣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9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一华人民陪审员  魏春兰人民陪审员  范晓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雅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