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3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庆全诉被告周广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全,周广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3民初字第56号原告张庆全,男。被告周广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全诉被告周广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庆全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广红银行存款共10万,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原告愿以其名下车牌号为湘D8S9**的普拉多2700小型越野客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庆全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原告张庆全名下车牌号为湘D8S9**的普拉多2700小型越野客车。二、冻结被告周广红银行存款共10万,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