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新洲刑初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贺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新洲刑初字第0044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某(曾用名黄某某),无固定职业。199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新检刑诉(2015)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5月15日下午,被告人贺某窜至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华家大湾181号,撬门进入居民徐某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8,000元、冠捷牌液晶电脑显示器一台及香烟若干包。经物价部门认定,被盗电脑显示器价值人民币447.04元。2、2013年6月25日,贺某窜至邾城街邾城新区健民里10号,翻墙进入居民李某家中,盗走联想牌485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及现金、香烟若干。经物价部门认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792元。3、2013年9月3日下午,贺某窜至邾城街启明里95号,翻入租户吴某租住房内,盗走现金人民币1,300元及联想牌平板电脑一台。经物价部门认定,被盗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399元。4、2014年4月29日19时许,贺某窜至邾城街洪畈里154-1号,翻入居民易某家中,盗走保险柜一个,保险柜内有千足金项链一条、千足金手链一条、铂金手链一条、千足金吊坠一个及千足金珠子一个等物品。经物价部门认定,上述被盗首饰价值共计人民币10,355.78元。5、2014年12月24日晚,贺某窜至邾城街骆畈村梓木湾161号,进入居民陈某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800余元及苹果牌平板电脑一台。经物价部门认定,被盗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2,473元。2015年4月28日,贺某到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邾城街邾城派出所办理业务时,被民警传唤接受调查,同日被刑事拘留。审理中,贺某的亲属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2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李某、吴某、易某、陈某的陈述,证人夏某甲、夏某乙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手印鉴定书,价格认定意见书,视频资料,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购物凭证、销售单、质保单、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办案说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7,566.82元,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并可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贺某在第4起作案中还盗窃24K黄金手链一条,该手链重5.03克,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498.94元的事实,经查,被害人易某在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提交了被盗首饰质保单,据武汉市新洲区南街金店于2008年2月9日出具的编号为009781号质保单显示,该24K黄金手链已由被害人补差价人民币400元,置换为千足金手链一条(重6.41克),该千足金手链在案发当日被盗,公诉机关指控被盗的24K黄金手链已不存在,其价值不应计入被盗财物数额,故对公诉机关相关指控,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所指控被盗财物数额不准确,本院依法予以调整。贺某有犯罪前科,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贺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其亲属已代为退出大部分赃款,可酌情对贺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二款、第六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贺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7月27日止。罚金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五日内缴纳。)二、将被告人贺某所退赃款人民币20,000元发还给本案被害人。对被告人贺某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莅人民陪审员 张 莉人民陪审员 邱红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童利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