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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2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万小花与王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小花,王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2546号原告:万小花,经营江西南昌新竹竹制品厂。被告:王颖,包装厂老板。原告万小花诉被告王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小花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洪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小花诉称:被告欠原告朋友货款35870元整,原告替被告为这笔货款进行了担保。后因被告无力支付,原告替被告支付了这笔货款,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与原告约定还款时间为2015年4月15日前,还款期限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先是以各种理由推脱,后干脆不接电话,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借款3587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万小花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被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证据二、借条一张,证明被告王颖向被告借款原告35870元的事实。被告王颖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王颖是原告万小花江西南昌新竹竹制品厂隔壁的个体户,欠原告万小花朋友的货款35870元,由原告万小花担保。后因被告王颖无力支付,原告万小花代被告王颖支付了。2015年3月11日,被告王颖出具借条,言明“今借到万小花人民币叁万伍仟八佰柒拾整。用于资金周转,经协商约定于:2015年4月15日前一次性还清欠款,空口无凭,特立此据。”现原告万小花认为还款期限满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故提起如上之诉。庭审中,因被告王颖未到庭,致调解无法进行。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被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的借条、原告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王颖借款不还,酿此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万小花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万小花欠款358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王颖共同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或办理减、免、缓交手续,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后起计算。审 判 长  傅少华人民陪审员  肖克忠人民陪审员  黄玉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雅茜速 录 员  谢露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