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合肥广宇货运有限公司与郭庆、上海望越物流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广宇货运有限公司,郭庆,上海望越物流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上海望越物流有限公司,詹学华,溧阳市瞬达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15号原告:合肥广宇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蔺云霄。委托代理人:籍木林,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庆,男,住山东省郓城县。被告:上海望越物流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负责人:赵慧。被告:上海望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刘军生。被告:詹学华,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高勋伟,江苏平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飞,江苏平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溧阳市瞬达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法定代表人:汪克有。委托代理人:高勋伟,江苏平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飞,江苏平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负责人:丁永岗。原告合肥广宇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庆、上海望越物流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上海望越物流有限公司、詹学华、溧阳市瞬达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存祥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部分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