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二终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张洪祥与岳进田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洪祥,岳进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民二终字第002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洪祥,男,195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进田,男,195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上诉人张洪祥为与被上诉人岳进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5)州民二初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洪祥及被上诉人岳进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7日,郑培业由张洪祥提供担保,向岳进田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岳进田现金壹万元正(10000元正),借款人郑培业,担保人:张洪祥,09、5、17号。”借款后郑培业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岳进田多次催要,张洪祥还款4500元,余款5500元经追要无果,遂诉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认为:岳进田与郑培业之间的借款,由张洪祥作担保,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保证合同有效。本案岳进田与张洪祥对保证方式、保证期间未明确约定,张洪祥依法应按连带责任保证对所担保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岳进田要求张洪祥承担保证责任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但其主张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5000元的请求,因本案中张洪祥已偿还借款4500元,应予扣除,且借款借条中并未约定利息,对利息部��不予支持。张洪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郑培业追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张洪祥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岳进田借款5500元。二、驳回岳进田的其他诉讼请求。逾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张洪祥负担。张洪祥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09年郑培业向岳进田借款10000元,由张洪祥担保此笔借款,借款时未约定利息,后因岳进田多次向郑培业催要无果,由张洪祥代偿4500元,余款5500元经朱子方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郑培业偿还,故不应由张洪祥偿还。岳进田答辩称:张洪祥在涉案借款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应承担保证责任。岳进田曾多次向郑培业催要,均无果。原借条被毁,新的借条因无张洪祥签字故岳进田没有收。在二审举证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所举证据与原审一致,相对方的质证意见亦同于原审,本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与原审一致。综合庭审调查及举证、质证情况,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可。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借款10000元及张洪祥代偿4500元的事实均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张洪祥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张洪祥在涉案借条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且双方对保证方式、保证期间未明确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张洪祥应按连带责任保证对所担保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关于张洪祥提出的原借条��被收回,新借条上无张洪祥签字,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上诉主张,因张洪祥无证据予以证明,故其上诉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上诉人张洪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伟代理审判员 邵静怡代理审判员 叶志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贺娟附(2015)阜民二终字第00268号民事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