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陈建生、陈士忠与白小三、张玉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生,陈士忠,白小三,张玉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160号原告陈建生(又名陈明利),农民。原告陈士忠(又名陈士中),农民。被告白小三,农民。被告张玉保,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生等诉被告白小三、张玉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建生等于2016年1月14日以其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玉保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生、陈士忠撤回对被告张玉保的起诉。审判员 李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