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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经民初字第01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镇江泛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翟云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泛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翟云粉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镇经民初字第01803号原告镇江泛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丁卯纬三路119号。法定代表人江文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蕾,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倪春叶,该公司职员。被告翟云粉。委托代理人林春霞,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亮,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镇江泛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翟云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泽鑫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倪春叶、被告委托代理人周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审结。原告诉称:被告为原告职工,2014年9月6日后,被告一直向原告请病假,未跟原告陈述在9月6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伤害,后原告自行申请认定工伤,2015年8月,被告书面通知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2015年9月,被告向镇江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后新区仲裁委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镇新劳人仲案字(2015)第24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原告认为仲裁裁决缺乏依据。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1、被告在下班途中受交通事故伤害,构成工伤,且原告对工伤认定事实予以认可;2、被告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原告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万元。请求判令原告立即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万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建立有劳动关系,2014年9月6日,被告在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五九医院诊断为鼻骨骨折、骨髓震荡、牙外伤。2015年3月20日,镇江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镇工伤认字(2015)第036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被告上述伤害为工伤。2015年7月21日,镇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作出镇劳工鉴通(2015)第981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通知原告上述伤害伤残情况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2015年8月18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通知原告因加班时间明显超过法律规定,且原告未足额发放加班工资,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为被告缴纳了工伤保险。2015年9月,被告向新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鉴定费用,后新区仲裁委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镇新劳人仲案字(2015)第24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万元,驳回了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后原告不服裁决诉至本院。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对被告上述伤害认定工伤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无异议。以上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被告为原告职工,其在下班途中遭受事故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且被评定为九级伤残,被告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原告应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关于无需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镇江泛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原告镇江泛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翟云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万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镇江泛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泽鑫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慧君附:1、援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上诉须知附:援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附2:上诉须知1、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我院相关审判庭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以便连同案卷移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时未预交的,最迟在上诉状提交后七日内交纳,逾期不交纳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二审法院不再催交,直接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3、当事人应凭判决书和上诉状直接到镇江市中级法院立案大厅交费。直接交费不方便的,可汇款至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请勿以现金存款的方式交费。交费后,应在三日内将交费凭证递送我院,以便及时将案件材料移交中级法院。4、上诉人不另预留送达地址的,上诉人住所地即为法律文书送达地,法院按住所地邮寄法律文书,即使退回,也视为送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