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23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逄金萍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逄金萍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124号原告:宋某某,女,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宋希东,男,满族,农民,住址:同原告。被告:逄金萍,女,满族,农民。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逄金萍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关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