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1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谷满岗、袁国顺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1民特1号申请人谷满岗,男,1997年1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庆城县人。申请人袁国顺,男,1974年2月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庆城县人。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谷满岗、袁国顺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王岩承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谷满岗、袁国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于2016年1月11日经庆城县三十里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除袁国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29126元外,再支付给谷满岗后续复查费、损害赔偿金等所有费用叁万柒仟元(37000元),作为一次性补偿;二、履行期限:2016年1月20日前现金支付;三、在协议履行完毕后,谷满岗不得再因此事以其他任何理由向袁国顺提出任何要求。本院认为,上述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谷满岗、袁国顺于2016年1月11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岩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攀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