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1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烟台合力实业有限公司与烟台井田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合力实业有限公司,烟台井田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42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合力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烟台井田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福清民初字第50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烟台井田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烟台井田精密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835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志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