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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3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锁成诉被告李现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锁成,李现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3民初89号原告张锁成,农民。被告李现方,农民。原告张锁成诉被告李现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于同日向原告张锁成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张锁成签收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后,仍不预交,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锁成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郭豪杰代理审判员  张晓飞人民陪审员  郑聚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