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行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岳阳市云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阳忠华、丁志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阳市云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阳忠华,丁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行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岳阳市云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法定代表人王金波,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林辉,该局干部。被执行人阳忠华,务农。被执行人丁志华,务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云行审字第131号行政裁定书,确认申请执行人岳阳市云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作出的岳云计生征字〔2015〕第X82号征收社会扶养费决定书合法。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阳忠华、丁志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阳忠华、丁志华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8488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800元,但被执行人阳忠华、丁志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阳忠华、丁志华银行存款8568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革华审 判 员 陈映波人民陪审员 闾正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龙调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