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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2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宋窈窈与国亨(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甘肃天水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窈窈,国亨(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甘肃天水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2民初1号原告宋窈窈。委托代理人毛瀚章。委托代理人贾敏。被告国亨(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甘肃天水分公司。代表人李福奎。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窈窈与被告国亨(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甘肃天水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青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丽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