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02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宋窈窈与国亨(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甘肃天水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窈窈,国亨(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甘肃天水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2民初1号原告宋窈窈。委托代理人毛瀚章。委托代理人贾敏。被告国亨(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甘肃天水分公司。代表人李福奎。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窈窈与被告国亨(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甘肃天水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青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丽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