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司惩复字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复核复议决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6)桂13司惩复字1号申请复议人潘丽英,女,壮族,1979年12月21日生,住南宁市青秀区思贤路*号。申请复议人潘丽英因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的(2016)兴法拘字第11号拘留决定,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人民法院对拘留决定作出复议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潘丽英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潘丽英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复议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潘丽英撤回复议申请。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二0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