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1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武汉起点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武汉起点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1565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丹,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洁,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起点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法定代表人朱运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能武,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为与被告武汉起点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点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华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洁、被告起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能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盖公司诉称:原告于2014年2月发现被告于新浪网发布的“起点人力”官方微博上使用了原告拥有著作财产权的1张图片(图片编号:57437483)。被告在没有得到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基于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上述图片,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原告曾就被告的侵权行为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多番推诿,拒不承担责任。原告华盖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侵权作品;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图片赔偿金及维权费用1万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华盖公司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合议庭已当庭准许。被告起点公司当庭口头答���称:一、原告不是本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主体不适格;二、涉案图片系由皮皮时光机提供,并非被告主动发布,被告不是侵权责任人;三、涉案图片中的微博内容都是生活感悟类,没有盈利性,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四、涉案微博转发频率非常低,情节轻微,没有给被告带来直接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同时被告不是故意侵犯著作权;五、被告得知涉案图片可能侵权后已经删除涉案博文;六、原告公司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的裁判文书到2015年9月16日已经有1348条,原告行为极有可能在利用第三方平台,利用诉讼的方式达到赢利目的。被告起点公司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华盖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4347号公证书、(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4348号公证书、涉案图片的网络打印件,拟共同证明��告华盖公司依法取得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原告主体适格;(2014)大中证经字第355号公证书,拟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拟证明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起点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百度百科查询皮皮时光机的网络打印件作为证据,拟证明涉案图片是第三方软件配图,并非被告发布,被告没有侵权故意。经当庭质证,原告华盖公司、被告起点公司相互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本院认证意见:原告华盖公司、被告起点公司的证据均具备证据效力。至于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本院将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认定。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0日,盖帝图像有限公司(英文名称GettyImages,Inc.)副总裁JohnJ.LaphamⅢ代表公司签署《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确认:该公司对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该公司的互联网站www.gettyimages.ca,www.gettyimages.com,www.gettyimages.co.uk和www.gettyimages.cn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看到;盖帝图像有限公司明确授权原告华盖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原告华盖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n)上;原告华盖公司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版权确认及授权书》附件A含有“Stockbyte”的作品品牌。网址为www.gettyimages.cn的互联网网站内有编��为57437483的图片,图片下方的文字说明显示“品牌:Stockbyte”。该图片所在页面的下方有以下版权申明:“本网站所有创意图片及影视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华盖创意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华盖创意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华盖创意的损失”。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于2014年3月5日出具的(2014)大中证经字第355号公证书显示:华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冬俏于2014年2月18日向公证处申请网上保全证据公证;在该公证处,周冬俏在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面前操作公证处的计算机进行了保全证据行为。(2014)大中证经字第355号公证书文字记载及所附光盘内容显示,在进入http://weibo.com/qidianrenli的网页后的新浪微博中使用了编号为57437483的图片。该图片下方记载“来自皮皮时光机”。原告华盖公司提交了人民币15,000元的律师费发票和人民币1,000元的公证费发票,并主张为本案支出律师费人民币1,000元、公证费人民币77元。被告起点公司当庭认可(2014)大中证经字第355号公证书证明的新浪微博系其公司开设,该微博中使用了涉案图片。原告华盖公司对于被告起点公司于诉讼期间已删除新浪微博中的涉案图片的事实无异议。另查明:在互联网“百度百科”中查询“皮皮时光机”,可显示关于“皮皮时光机”及“皮皮定时器”的文字介绍。根据上述介绍,“皮皮定时器”内容库功能提供了一个庞大的内容库资源供使用,省去网上频繁找微博内容的烦恼;“皮皮时光机”提供了庞大的图片数据库资源,可以自由选择自��心仪的图片作为微博配图。本案争议焦点:被告起点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涉案图片作品(图片编号:57437483)公开刊载于原告华盖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n),图片所在网页中标注有“本网站所有创意图片及影视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华盖创意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华盖创意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华盖创意的损失”的相关版权申明。另根据《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原告华盖公司是盖帝图像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的授权代表,被明确授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上述涉案图片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因此,原告华盖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作为著作权被许可人对涉案图片作品依法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被告起点公司的新浪微博中使用了原告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图片。上述涉案图片虽源自“皮皮时光机”软件的图片数据库资源,但被告起点公司对于是否在公司新浪微博中决定采用涉案图片具有主导作用,并可自行决定是否允许涉案图片在其公司新浪微博中持续性地存在。因此,被告起点公司的新浪微博中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系该公司以信息网络传播的方式使用涉案图片作品的行为。上述使用行为未经盖帝图像有限公司或原告华盖公司许可。另根据涉案图片的作品类型及特点、被告起点公司使用涉案作品的用途及方式等判断,上述使用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对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合理使用的情形。因此,被告起点公司以信息网络传播的方式使用涉案图片作品的行为属侵权行为,被告起点公司应对其侵权行为给原告华盖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原告华盖公司的实际损失、被告起点公司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本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方式,并根据涉案图片的商业价值及被告起点公司使用涉案图片的方式、载体、传播受众范围等侵权行为的情节,确定被告起点公司的赔偿数额为人民币2,00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汉起点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二、驳回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武汉起点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5×××69—1。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培民审 判 员 陈 峰人民陪审员 张爱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