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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初字第00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大春、王银凤等与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春,王银凤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994号原告张大春,男,195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确山县。原告王银凤,女,1982年05月1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春诉被告王银凤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大春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大春负担。审判长  张宝宏审判员  陈学军审判员  王红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