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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执字第6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军与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6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军,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法定代表人李功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静昕,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主管,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本院在执行李军与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成执行员 翟至宇执行员 葛新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金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