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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执字第17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葛某某与被执行人叶某某、汪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某某,叶某某,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楼执字第1778-1号申请执行人葛某某,男,汉族,1952年12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县新开镇常山村。被执行人叶某某,男,汉族,1980年1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嘉鱼县高铁岭镇白果树村。被执行人汪某某,女,汉族,1970年1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沙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岳中民三终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葛某某与被执行人叶某某、汪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叶某某、汪某某共同支付申请人葛某某一审案件受理费6220元、承担本案的执行费50元。上述款项合计62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叶某某、汪某某的银行存款62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国平审 判 员  聂登高代理审判员  彭靖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涂 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