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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章俊雄与戴雅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俊雄,戴雅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27号原告:章俊雄。被告:戴雅蕊。原告章俊雄与被告戴雅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35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7月19日,被告戴雅蕊向原告章俊雄借款30000元,并当场出具借条一份。2014年11月,被告戴雅蕊又向原告章俊雄借款30000元,后于同年12月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戴雅蕊借款后陆续归还原告本金16500元,尚欠原告借款43500元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雅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章俊雄借款本金43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由被告戴雅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888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叶 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叶宇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