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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陈怀俊与刘东明、马佃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怀俊,刘东明,马佃涛,王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063号申请执行人:陈怀俊。被执行人:刘东明。被执行人:马佃涛。被执行人:王永胜。本院在执行陈怀俊与刘东明、马佃涛、王永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已将被执行人马佃涛的个人收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刘东明、王永胜无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商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立欣审 判 员  刘崇胜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凤金